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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在建立市场诚信体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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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2:0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介机构在建立市场诚信体制中的作用
张磊

 

文章来源:
新华信正略钧策管理评论第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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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市场诚信体制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存在实际上是为市场信息流动提供了一个渠道,为市场主体间相互了解提供了一架桥梁。这里我们所提到的中介机构是一个广义上的范畴,其主要是一种信息意义上的中介,因此无论是我们日常所言的社会担保机构、公证机构、保险机构、银行还是现在所提倡的社会信用数据库,均可视为市场诚信体系下的信用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在市场诚信体系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信用公示;二是信息传导。一方面,中介机构的存在促进了企业间的信息流动,是每个厂商在进行博弈前可以对对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较为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中介结构的存在还使得企业的信用情况成为社会的公示物并受到社会的监督,企业违约将因社会的谴责的存在而成本上升,从而使欺诈现象减少。所以,在促进市场诚信机制的作用上,信息传导是基础,信息公示才是保障。
  一、 无中介机构时对市场自主诚信博弈的分析
  在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对于诚信选择的博弈完全是自主进行的。虽然诚信体系的存在是一个市场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础,但其并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生过程。事实上,在厂商市场自由博弈的情况下,其最终选择的结果反而是市场欺诈的存在。
  我们可以用以下的模型来解释这个问题:

 

 


 
  设现在市场上有A、B两家厂商,在他们的交易过程中均存在以下两种选择:诚信或欺诈。如果两者均选择诚信的话,那么生意成交、利益共享,各获得的效用为5。如果有一方选择欺诈而另一方选择诚信的话,诚信者因欺诈而损失的效用为-3,欺诈者获益的效用为10。如果双方均选择欺诈的话,那么大家互不信任,生意谈崩,在存在资金成本和资产折旧的情况下,双方各付出的代价为-1。
   在A、B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其各自战略选择均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条件的。由图不难看出,对A而言,无论B采用何种战略,A采用欺诈战略的收益总是最大的。同样,对B而言,也是如此。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奇怪现象:厂商间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相互欺诈。
  由此看来,一个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单单依靠市场自身的作用是无法产生的。外界力量,包括中介机构的干预在这里成为了必然。
  二、 信息传导在市场诚信博弈中的作用
  在中介机构信息传导作用下,市场主体在进行博弈之前可以预先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一定的了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博弈的结果是否就会选择诚信了呢?
  对于信息流通情况下的博弈过程可作如下分析:
  假设对于A而言,其通过信息中介机构了解到B的诚信度为X(即B选择诚信的概率为X)的情况下,其选择诚信的效用可以如下表示:
  5x-3(1-x)
  同样,其选择欺诈的效用可以如下表示:
  10x-(1-x)
  那么,对于固定的X∈[0,1],必然有:
  5x-3(1-x)< 10x-(1-x) 恒成立。
  换言之,社会信息流动与否并不影响厂商在博弈情况下的选择。对于厂商A而言,无论他所了解到的厂商B的信用状况是如何,其最优选择始终是欺诈。一个厂商的博弈决定作出并不以其拥有的信息量为基准,不考虑信息共享过程中的社会信用共示作用,没有社会惩戒机制的存在,单单通过信息共享是无法实现社会诚信系统的自发运转的。
  三、 信用公示在市场诚信博弈中的作用
  在中介机构的信用公示作用下,企业的信用情况成为社会的公示物并受到社会的监督。事实上,通过给企业带来了社会压力,公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社会惩戒机制。
  设由于惩戒机制的介入,厂商进行欺诈将受到惩处,使企业的欺诈成本上升,预期效用降为负值,有如下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欺诈成本的升高,A、B进行博弈的最优化战略选择变为诚信。由此可见,外界惩戒机制的介入将有力地促使社会诚信机制的形成。
  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对市场诚信机制形成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信息公示进行的。应该说,就市场诚信机制本身而言,信用公示更是一个在信息共享基础之上的附生机制,中介机构的存在对其的监督作用也是一个外生因素而非内生因素。因此,在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的过程中,发展中介机构,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市场信息共享,将是一国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并自行完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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