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烟草体制的决定性力量及其对变革趋势的影响(2)
艾西南 文章来源: 新华信正略钧策管理评论第2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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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来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的贡献 烟草行业利税对国家财政贡献的主体是其税收,而不是企业利润。 以2004年为例,全国财政总收入26396万元(不含国有企业利润),其中税收收入完成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2005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烟草行业的贡献最大,其次是能源和钢铁行业。烟草和能源行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支柱。国家烟草总局向社会公布的2004年烟草行业共实现的税收和利润之和为2100亿元。 烟草行业的利税之和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7.96%,如果剔除烟草公司的利润,烟草行业的税收贡献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还要小于7.96%这个比例。在烟草行业的利税中,税收占绝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表明,2004年全国纳税500强企业中有78家烟厂登上了排行榜,纳税总额1325.35亿元,平均纳税16.99亿元。其中纳税前100名中有35家烟厂,这35家企业共纳税1077.2亿元,占100强纳税总额的34.91%,户均纳税30.78亿元。烟草制造业是我国税收贡献的第一大产业和第一大税源。 〔三〕烟草行业开放后国家通过税收调整能够确保的国家利益 前面的研究表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税收谈判焦点仅仅只涉及到烟草进口的关税问题。烟草行业开放后,国家仍然可以通过税收结构调整的方式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受损失。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采取税收结构调整的方式弥补关税降低造成的财政收入损失。 2001年6月4日,财政部以财税[2001]91号文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升了对烟草的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以财税[2004]22号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大幅调升了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达到了国内烟草的消费税税率,让其享受高消费税税率的“国民待遇”,即严格遵守WTO的有关规则,又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四〕在1994年以后的税制条件下,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变革不会必然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烟草行业是否开放,是否取消专卖专营管理体制,与国家财政收入没有必然的联系。在1994年我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以前,是否实行烟草专卖专营体制,的确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在1994年前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国有企业的利润,还有少量的税收,简单地说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结构“以利润为主,税收为辅”。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7个税种。 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后,国家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利润为辅”,在2004年和2005年公布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已经不再统计国有企业的利润,因为国有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企业利润是企业的法人财产,不是国家的公共财产(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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