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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张京宏 - 

[原创]从新〈劳动合同法〉看企业用人管理中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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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0:21:11 | 只看该作者
受用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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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6:45:0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关于08年前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是否要重新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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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4:28:20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张京宏在2007-7-31 16:31:23的发言:

4.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以前劳动法不允许企业向劳动者收取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在实践中显失公平,不利于企业。比如说企业招聘新的人员进行了系列培训,在刚好培训成功能使用的时候,劳动者便辞职跳到同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后就类似问题,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LZ所在地是哪,好象〈劳动法〉同样可以约违约金,而且可约的范围比你说的要广.《劳动合同法》可约违约金的范围要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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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4:3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雨中梧桐)个人认为,关于08年前签订的未到期...

不需要重新签订.继续履行,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部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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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4:22:31 | 只看该作者

人事外包对某些职业是可行的。希望大家有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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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22:39:0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啦!拿来用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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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6:28: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啊。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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