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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关于财务报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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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20:4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银行信贷审查员,今天在工作中碰到一个问题,不甚明白,在此向各位财务方面的专业人事请教:

对于集团上市公司,以下两个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哪个是正确的?原因是什么?

(1)资产负债率=负债 总额/ 资产总额 *100%=(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 资产总额 *100%

(2)资产负债率=负债 总额/ 资产总额 *100%=(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资产总额 *100%

 

沙发
发表于 2007-7-30 21:53:39 | 只看该作者

是第一个

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已经都算了吧

板凳
发表于 2007-7-31 14:53:28 |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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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22:39:0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两位的回复!其实问题的焦点在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理解。在线查了点关于“少数股东权益”的资料,上述问题应该能有明确答案了,现转发给大家,希望能有所帮助!

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5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22:40:01 | 只看该作者

同样道理,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原规定将其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6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22:40:25 | 只看该作者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

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

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

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

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

)。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

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

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

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

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

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新旧会计准则是分别以不同的指导理论为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旧准则以母公司理论

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

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

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

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7
 楼主| 发表于 2007-7-31 22:41:49 | 只看该作者

在公司法上,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滥权,也相应规定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救济或保护制度,如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代位诉讼制度。

8
发表于 2007-8-5 23:01:3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其实我只是知道第一项,而第二项还真的是才知道是新准则规定

9
发表于 2007-8-8 00:31:0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第二个,少数股东权益也是权益.........

10
发表于 2007-8-8 00:38:06 | 只看该作者

即使按旧准则,少数股东权益也是一种权益,不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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