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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关于新劳动法中违约金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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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7: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上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否意味着现在签订劳动合同到时存续的,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11:10:31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了解这方面情况的吗?

板凳
发表于 2007-7-31 20:53:43 | 只看该作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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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 10:59:1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5
发表于 2007-11-16 10:36:56 | 只看该作者
看不懂。
6
发表于 2007-12-21 15:38:30 | 只看该作者
那如果我在已经签的合同中没有买三金,只有说是买社会保险,这种操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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