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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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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08:18: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
2007年6月21日

当前,我国奶类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正处于向现代奶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践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行业,推进现代奶业发展,参加2007年中国奶业协会年会的乳品企业,共同形成并发布“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
一、开展公平竞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创立特色品牌,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的不正当竞争,善待奶农、善待消费者、善待同行。
二、推行合同收奶。奶源基地是奶业发展的基础,乳品企业要加强奶源基地建设,与奶农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原料奶收购合同,促进奶业一体化经营。反对争抢奶源,限量收奶,压级压价,拖欠奶资,维护奶农的利益。实行按质论价,保证收奶质量。
三、恪守诚信经营。乳品企业要准确发布与宣传产品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反对误导消费者的各种宣传和行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谋求共同发展。树立大局观念,积极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协作,做大做强民族品牌,增强民族奶业发展能力。反对捆绑销售、特价销售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保障市场规范和有序竞争,谋求共同发展的局面。
五、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自律机制,提高企业的公信力。接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确保企业自律言行落到实处。

参加签字的企业代表有: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佳宝乳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新希望乳业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银螺乳业有限公司  
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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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24 08:52:51 | 只看该作者
大环境如此恶劣的情况下,看到这些敢负责任的企业,还是让人欣慰.
板凳
发表于 2007-7-24 11:03:03 | 只看该作者

消费者不能为行业自律埋单

7月20日《新京报》报道,从7月23日起,“买几送1”的特价销售行动将在京城乳品市场上消失。原因是,北京市奶业协会召集了伊利、蒙牛、三元、三鹿、光明5家行业巨头,表示在全国率先执行“终端销售自律行为”,要求取消所有涉及乳与乳制品产品的捆绑、搭赠,即变相降价活动被一律取消。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24 11:07: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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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1:08:53 | 只看该作者

消费者不能为行业自律埋单


7月20日《新京报》报道,从7月23日起,“买几送1”的特价销售行动将在京城乳品市场上消失。原因是,北京市奶业协会召集了伊利、蒙牛、三元、三鹿、光明5家行业巨头,表示在全国率先执行“终端销售自律行为”,要求取消所有涉及乳与乳制品产品的捆绑、搭赠,即变相降价活动被一律取消。

  以笔者之见,这种“终端销售自律行为”涉嫌垄断,而且是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危害最大的“价格垄断行为”,通常也称“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此类行为,因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的巨大“杀伤力”,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在美国,根据《谢尔曼法》之规定,企业若发现此类行为会被课以高额罚金。受害的消费者可提出三倍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直接参与价格同盟的企业负责人,通常是负责市场和定价的高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工作期间,笔者也亲眼目睹了德国官员对价格垄断协议是怎样的“铁面无私”。当看到在我国市场上,行业巨头和行会这样坦然、公然实施涉嫌价格垄断协议,真让人很是惊诧。

  那么,为何价格同盟属于垄断行为?为何不能为了“防止行业恶性竞争”而允许企业联合定价?简言之,价格垄断协议会减少行业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最优的市场价格。价格下降后,消费者用口袋里同样多的钱可以购买更多、更好的商品,以满足需求。作为企业,价格降低自然会减少其利润,但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会亏本经营。

  价格垄断协议,尤其是占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企业串通定价,将根本性地扭曲价格竞争机制。消费者必须承受直接由此引发的供应量少和高价的恶果,导致其福利的减损,最终殃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只需找处风景优美的地方开个会,商量一个对厂商都有利的价格,实在是最惬意不过的事,而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时,人们经常听到的理由是“防止恶性竞争”。但到底什么是“恶性竞争”,谁说了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难道企业和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会说他们在“恶性”竞争,就说明竞争真的被扭曲了吗?行业的整体利润下降,说明该行业的竞争加剧。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能够称为“恶性”竞争的,当属低价倾销。但是,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实为极其冒险的商业行为。一般企业不敢、也不会做这样的“亏本生意”。除非企业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和经济实力作支撑,将所有其他对手逐出市场。据称,中国乳业市场上大大小小近1500家,要以自己“割肉”的方式打败这么多竞争对手,简直不可思议。其次,这么多乳品企业,其原料奶采购、生产加工和销售不可能一致,那么到底以谁家的成本为标准呢?总之,企业不能动不动因为别人价格低,就说人家“倾销”。对低价倾销的说法,应当由国家权威机关,而不是由行业协会出面认定。

  此处,笔者联想起,今年二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达成“价格同盟”的美国联合技术公司下属的奥的斯电梯公司等知名电梯企业,处以总额高达9.92亿欧元的罚款。那么,面对同样涉嫌破坏市场竞争,并可能造成消费者和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奶业垄断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更何况,根据2007年6月部分乳品企业在南京达成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之“精神”,这个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还是“全国性”的。

  □毛晓飞(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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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2:50:55 |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价格自律行为?

这不是中国奶业协会组织提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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