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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职场精华]如何应对如此无赖的国企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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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3 20: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对劳动法规不熟悉,请各位帮忙,给点建设性的意见,帮帮这几位工人师傅。
有几个工人在一家国企的研发部门(该研发部门早已注册公司假定为A公司,但因其一直未赢利,所有费用依然由该国企负担)的中试车间做工人。
几年前该研发部门就由部门经理(注:该部门经理与该国企老总是多年的私人关系,长期以来,虽然各平级部门经理对该研发部门经理的种种做法表示不满,该国企老总一直在给他机会。)全权负责开始运作两个项目,
其中一个为在研项目、一个为购买别人所谓专利的在建项目(后经证实该专利为假,而在购买专利时该部门实际工作人员曾一再提醒部门经理应请权威机构对该专利做技术鉴定,该部门经理竟一再否决。后经证实该专利为假,该部门经理竟对专利提供人息事宁人,最终不了了之,致使80万专利转让费无法追回。)
这几个工人按部门经理的分派在在建项目处工作,该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正式投入生产,大概有一年半时间。这期间,这几个工人长期在在研项目做中试生产相关工作。
该国企劳资双方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
这几个工人大多在该企业服务十几年了,他们曾要求与资方签定终身劳务合同,一直未果,每年只能签一年的劳务合同。2003年5月31日,上一年的合同到期(合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6月5日,该几名工人依然在正常上班,6月6日,该研发部门经理突然宣布辞退这几名工人。该几名工人即与他理论,要求该研发部门经理给个说法,研发部门经理竟说该几名工人不属于该部门(即A公司)人员,这些不归他管,他只是暂时作该部门经理(其时他已在该位置近十年),不是他的责任云云。
面对如此情况,这几个工人师傅应如何才能讨回公道?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7-3 20:55:33编辑过]
沙发
发表于 2003-7-4 08:40:0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因为公司只与他们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国家劳动法规定,这几位工人最多能拿到一年的(按基本工资算)的补偿金,至于其它的补偿,好象比较难哦,我跟家园的温律师联系一下,看他是如何说的。
板凳
发表于 2003-7-4 09:27:0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章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我们先要弄明白的是1、工人是否一直和A公司签劳动合同?2、A公司成立了多久,是否已满十年?3、如果第2点否定,则要确定A公司与国企的关系如何确定?工人在国企服务的年限是否可视同在A公司工作年限?如果上述3个条件满足,则该工人即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规定。文章中虽然A公司只和工人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但A公司该行为可视为事实上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A公司违反了劳动法12条规定。
而即便是一年期合同,在合同期满(5月31日)前A公司未对工人有任何不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意向和表示,工人照常工作到6月5日,A公司也未有任何表示,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第14点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显然,A公司与工人只存在合同续订手续的问题,A公司不能辞退工人,如果造成工人损失,A公司还应负赔偿责任。
所以综上所述,无论是依据哪一条,至6月6日A公司与工人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人劳动合同是否与A公司签定,楼主未写明,这里假设),即工人是A公司合法的员工,或者可以视为是该国企的合法职工(如果合同与国企签订)。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事实无法否定,A公司与国企(不明双方的关系,此处为假设)负连带责任,工人可以找a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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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4 09:35:00 | 只看该作者
接上:

工人可以要求A公司取消所作的辞退决定,并可要求A公司补偿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在方式上可以向A公司申诉,如得不到解决,可申请劳动促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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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5 17:16:00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lj4912兄和hx023兄的热心帮助,我已将两位提供的资料转给他们,希望能尽快讨回公道。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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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7 18:25:00 | 只看该作者
有一问题:文中提到的“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笔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不同。如被辞退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还需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7
发表于 2003-7-7 18:44:0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柳风提供的事实部分,大致可以做如下判断:
1、被辞退的工人与该企业或A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被辞退的工人继续工作,形成了新一轮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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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7 18:46:00 | 只看该作者
3、        被辞退的工人未出现违反〈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现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至少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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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7 18:46:00 | 只看该作者
4、被辞退的工人可以要求补足工资(从通知之日起满30天),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如用人单位不同意以上第4款条件,可于60日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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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7 18:49:00 | 只看该作者

[人力‖职场精华]如何应对如此无赖的国企部门经理?

另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是: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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