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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4:2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与人性
2007-06-22 17:17

    刚才在网上看到关于山西煤窑事件(奴隶主与奴隶)的报导,我就想,在上学时,我们学习马克思哲学论,他说人类是发展的,现在想来他老人家是不是搞错了,我们现在是公元21世纪了,"不穿衣服光着屁股跑"的社会早都过去了,怎么又回来了?从这次事件来看老马同志一定是搞错了,多亏人家这次事件的制造者了(奴隶主),我们才知道人类不是发展的,事实胜于雄辩的同志们!这样的成绩一定要给于他们表彰才对!

以上是奴隶主对国家的贡献,再者我们的国家的法律好像对这样的贡献给予了回报.对制造者施予了人性,对他们显的非常的友好,从以往案例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点.

但我现在又有了新的疑问,从奴隶主制造的事件来看,我们的社会不是发展的呀!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还对他们施予人性呢?应该重刑于身才对呀!这样才符合人类不是发展的道理吗?

现在来看奴隶主做了贡献,我们的法律施予了人性.那么说我们的社会仍就是发展的,老马同志说的一点不假呀!

从上面的事件来看我们的社会是发展的,我们应感到高兴,为什么我们每个人,都忧郁?这里是不是有什么不对头的?我们再细想一下,奴隶主做的事情应不应该算做对人类的贡献,我说不是,马克思没有说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一定没有非人性事件发生,这种非人性事件不能推翻马克思主义.因此我们的法律对此类事件不应当做是一种贡献而应当做一种罪恶,不要过于客气了.在贡献上我们法律讲人性,在罪恶上我们是不是还在想人性问题?

沙发
发表于 2007-7-11 14:07:49 | 只看该作者

山西煤窑事件(奴隶主与奴隶)

气愤但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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