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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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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者
恩,感同身受啊!不光是在珠三角,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是的!
但话说回来,这样总要比没有法律约束的要好吧!
昨天也不知道是为什么,电脑老与我作对,今天我想不会了吧!
先前的重复实在是不好意思的哈!
请各位家人谅解!谢谢!
看来电脑啊还是有毛病的哈!晕!
致知者
有法可依只是法治的第一步,
关键的是后面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诚意者
立已者
天啊,整版都写得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很少提及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如何执行到位呢?
合同一定得签,签了以后就不能随便终止。。。。
否则就得赔偿
奇怪奇怪
格物者
执行需至2008年1月1日起,目前按老法规施行。
学习中。谢谢!
虽然已经有了,还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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