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原创]私募投资公司的创发思路

[复制链接] 2
回复
1535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7-5-31 22:5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私募投资公司的创发思路

私募股权基金不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而且介入范围越来越广,如房地产、金融服务业、制造、IT、医药、电信等行业,这一切似乎都在预示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春天已经来临。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面临历史性的机遇,而组建投资管理提供地区性全面的金融投行服务也是恰逢时机。

 

1、流动性过剩

流动性过剩带来投行好日子 ,也为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人口生育周期

我国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和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目前正好处在2545岁时期,这个年龄段的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消费能力,都是最强的。这也是导致当前房地产热、旅游热、教育热、医疗保健热等等产业高速发展的重要人口基础。

 

    3、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在完善二级市场的同时也将极大程度的促进一级市场的发展壮大,在扩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的同时也扩大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渠道。

 

     4、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

    将激发更多的并购行为出现。如换股收购方式的破题,以及给收购人提供全部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的选择,都给收购方(如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空间。

 

   5、新《合伙企业法》出台,法律障碍进一步扫除

   

   《合伙企业法》今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于200761开始实施。新《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这一方面可以使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所需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得到更快的发展;另外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也消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前期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障碍。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可以由所有合伙人来商量决定的,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激励上,给了很大的自由度,更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也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向国内转移。以公众股权(上市公司)为顶、以私募股权基金为第二层、以创业风险基金为第三层、以天使投资为底层的金字塔式股权市场正在加速形成。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中磨练一支精品投行团队是企业成功的基础。

 

公司应该以大投行思想搭建合作金融平台,对业务及产品、营销与管理进行新规划和新运营。从企业融资到个人理财,从咨询服务到受托运作,并适时介入和发起私募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工作描述:

1)  公司理财:

    帮助中小企业为新的项目和以后可能有的项目集资。做到通过资产、负债、可转换证券、优先证券、或衍生品证券等方式确定客户所需的资金数量和构成。在合作金融中的一些工作就是投资银行中的一些职务。

2)  并购:

    使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交易是许多投资银行资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客户的咨询者,为交易估值、创造性地确定买卖结构、并协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一级半市场广泛开展并购对碰业务。

3)  结构化融资:

    结构化融资的工作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以便重新将资金流入投资者中(作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应收货款或抵押贷款证券化。从而使产生现金流进入增值产品库,做集合企业的短期财务中心。

4)  咨询服务:

投资银行为中小企业或私人提供并购和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并理由现有平台组建经纪人队伍,发展研发力量,培养私募、产业基金管理人团队。

 

  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

1)  合作金融运作研发;产品投放。

2)  平台建立于扁平化信息收集,研发立足本地市场,拓展经济增长点标准化,形成私募基金所需的研发支持体系。

3)  目标管理与绩效考评并重,研发与模型讨论充分,实践步骤明确,在动用资源费用之前明确绩效投入产出比。

4)  风险防范与消阻测试

模型不成功风险 ――通过学习讨论与环境磨合

阻力测试 ――在时间性与操作性原则下的内部测试和外部调整

成型化再生产 ――合同化管理下的复制与创新

 

   

沙发
发表于 2007-5-31 23:07:21 | 只看该作者

还算可以,这个话题算是最近两年比较热门的话题!

板凳
发表于 2007-6-1 08:02:11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再具体点

还有就是进入这个行业的途径有哪些

希望家人指点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