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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已者
在撰写公司的劳动合同
其中有这么一个规定
1.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离职,可以在合同结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经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可离职。
如果没有按照正常的离职程序,按照公司规定,将扣除员工当月工资作为处罚。当然,这条没有写到合同里,请问这样的公司规章制度是否违法,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请各位家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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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没有按照正常的离职程序,按照公司规定,将扣除员工当月工资作为处罚”
没有强制规定。
弱密码用户
这种方式是对的,可以这样扣。
1\我这里扣社保、档案都有。你这在操作上不违法。但主要是你要有证据,保留他的签字。
哈,原来是大侠你啊!!
在新岗位如何?
谢谢谢谢~~~
我把合同发到你邮箱里去了,你帮我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
正心者
看来你的问题是解决了哈!
我们这学期只学了一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我看了上面的一些条款,
感觉法律这个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有好多都是说不清楚的,只有随时保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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