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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刊物发行的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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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13:1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民网•独家报道】日前,新民网得到一本由无忧团购网(篱笆论坛)出版的,以邮寄方式分送给注册会员的《Liba》杂志创刊号。杂志印刷精美,内容包括装潢、婚庆和学车方面的信息和广告。由于无忧团购网和篱笆论坛提供大量关于装潢、婚庆和学车的信息,因而吸引了大量感兴趣的网民关注,成为颇具规模的家居团购专业网站。近日,有消息称无忧网正在酝酿一场改革,美国风险投资已注入风险基金,无忧网准备上市。创办杂志,将信息从网络蔓延到平面,显然也是改革的一步。

  当新民网记者仔细翻阅这本06年12月26日的《Liba》杂志创刊号时,却发现此刊物上没有找到任何国家规定出版物必须载明的刊号、版号或者由工商管理部门批给的固定式印刷品广告的字号。

  求证刊号,遭遇阻碍

  为什么无忧网的这本精美杂志不载明相关信息和证号呢?怀着这个疑问,新民网立即与《Liba》杂志(上海市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月刊部)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获得该公司对此事的证实。月刊部沈姓男员工在询问记者身份后,明确表示,公司具备《Liba》杂志的相关刊号或证明,并且应允在十分钟内将相关固定式印刷品字号传真给新民网。

  由于该员工并未像承诺中那样将相关证明传真至新民网,也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形式的回复,因此新民网再次致电该公司,却无人应答。当日下午(1月8日),新民网连续拨打该公司电话二十余次,该公司总机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9日,新民网又一次致电上海市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位自称月刊组负责人的张先生在电话中告诉新民网,之前的沈姓员工是自己的下属,做出的承诺并不能够算数。而作为月刊组的负责人,这位张先生要求新民网以书面形式提出求证传真,否则不予回答。

  然而,当新民网在上午11时,将采访传真发至这位张姓负责人所提供的传真号码后,再次拨打张姓负责人的电话,却转入语音留言系统。下午2时,新民网终于与张姓负责人取得联系,但是,当新民网刚刚提出询问对方是否已收到传真时,这位张姓负责人一句:“我去看一下”就将电话挂断,并且再无任何音讯。

  酝酿改革,确有其事

  新民网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查询企业登记状态时发现:《Liba》杂志上明确载出的主办单位“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日期为06年12月29日,目前的状态为“审查中”。

  据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位女销售透露,这家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三年前就已经注册营业的无忧团购网,三年内,该公司年营业额从零上升到了2亿,而最近,该公司与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合作,取得风险基金,正在酝酿上市。而从“无忧”到“篱笆”的更名,也是为上市做出准备的一步。

  新民网随即从受理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更名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注册处获悉,该公司是03年08月注册,06年03月24日提出更名申请的。据企业注册科的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已经获批,但由于该公司目前有一些“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正在审查,因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该公司的整个注册状态仍处于“审查中”的状态。

  “无证杂志”,工商将查处

  工商崇明分局广告科的黄先生明确地告诉新民网,像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情况,无论更名还是其他变更,企业必须要完成注册,获得新的执照,并且向市工商总局提出印刷发放固定形式印刷广告的申请获得审批之后,才能够发布。

  而且,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崇明工商分局广告科黄先生说:“如果没有拿到新的执照就发布,肯定是不可以的,我们看到了一定会查。如果有市民向我们举报,我们也一定会据实查处。”(新民晚报 易蓉 新民网 陈未临)

我目前还没收到我们家园发行的杂志,但不知道我们家园是否已经申请有刊号,看到该新闻后特发布于此!

沙发
发表于 2007-4-23 16:44:5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家书没有申请刊号,不公开发行,售卖,展示,也没有进行广告经营,属于内部刊物.

《Liba》没有刊号进行广告刊载,这是不行的.

板凳
发表于 2007-4-24 10:11:3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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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4 16:39:11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收到家书了,待晚上再慢慢品味,呵呵...

上面的新闻也是一不小心看到的,担心印刷会不会有相关问题故前来预防!

5
发表于 2007-10-23 23:46:49 | 只看该作者

多谢楼主分享此文,为所有想出版印刷品的公司提了一个醒,免惹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早把有关手续办妥。

6
发表于 2007-10-24 16:42:19 | 只看该作者
家书不属于此列.[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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