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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jwt0302 - 

[原创] 请教:技术入股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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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7 10:15:52 | 只看该作者

liugmwx,谢谢你!没关系的,多发几次可以多挣几个贡献值,呵呵

你在北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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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1:15:30 | 只看该作者

我在杭州

技术入股主要要看是做什么?你的技术含量等

因为投资方肯定认可你的技术含量,所以要好好谈

但是投资方是要争取主动的,所以他要大头

你们在谈的时候要争取主动就好

相关条款要入合同书写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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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7 11:19:23 | 只看该作者

liugmwx,你有技术入股和投资方合作的合同范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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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7 16:51:0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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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09:12:4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7月4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32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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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09:18:37 | 只看该作者

还有问题要注意的是: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总出资额的40%

另外注意不要有重复性入股、非产权人人股、公知技术入股等问题,因为这些方式入股后,其他股东可以因此控诉你侵权,要求赔偿。

技术入股合同中一般要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技术入股者应为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技术入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能够作为技术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拥有技术,且是入股技术的合法权利人。

  技术人股方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权利瑕疵;如果人股后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成立,技术人股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入股技术必须是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状态,比如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等。一般来说,只有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才能用出资入股,而且还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因为以技术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标,即只有入股技术能够给股份制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时,才可能被股份制企业所接受。但同时入股技术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技术在股份制企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入股技术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由于技术本身的无形性能够在同时间、不同地点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而其他有形财产却不能。因此,技术入股各方在签订入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术的所有权出资人股,还是以入股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入股,如以入股技术使用权出资入股,还应明确是何种许可使用方式(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但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入股技术一般应当是技术财产权的入股。

  四、入股技术应当是现有技术或成熟技术。入股技术应是技术入股者已经掌握的,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适用范围、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所设想的实用价值多大,但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无法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待开发的技术,一般是不能用来出资入股的。如果现有技术或成熟技术没有申请专利技术,合同各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专利中请权或专利权利归属。

  专利技术人股合同的期限一般应当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另外,还应当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被公开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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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09:19:3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5月7日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71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七条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八条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
  
  
   附件一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
  
   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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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09:54: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钱小乐,这个规定操作起来感觉好麻烦的,

这两个规定都是十年前的了,现在有没有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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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0:58:38 | 只看该作者
最新的公司法中不是规定货币出资至少占到注册资本的3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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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1:36:36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得找个比较资深的人士来操作这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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