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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二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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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0 13:0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关于试用期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比较突出,对此应作出严格规定。草案以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为标准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1)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3)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劳动合同短期化

    目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非常突出,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法应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1)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

    六、关于服务期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六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规定六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门槛太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保证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工资待遇有相应的增长。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1)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七、关于竞业限制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范围,  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竞业限制的规定要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主要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等,应尊重双方的约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1)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这里需要说明,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不受竞业限制二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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