哼! 发表于 2017-12-21 13:24:29

一、劳动者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联络天然连续

【案情概要】张艳于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到致远公司食堂作业,2013年8月12日,张艳年满五十周岁。2014年3月25日,张红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端受伤身亡。随后,张艳之夫朱玉龙、之子朱远提起诉讼,要求致远公司承当工伤补偿责任。因发生事端之时,张艳已跨过法定五十周岁的退休年龄,并且没有先行进行工伤断定,法院究竟驳回了原告的央求。

【法官提示】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联络的法定连续。关于劳动联络法定连续的现象,首要包含:劳动者初步依法享受底子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连续;劳动者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连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清楚,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作业原因发生的事端归于工伤。

其实,关于劳动者抵达法庭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络,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十分清楚,即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连续,跨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作业的,两头之间为劳务联络。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这部分劳动者一旦发生因工受伤能否断定工伤,能否得到相应的救助这一问题引起的。就现在的审判实践而言,只需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联络即法定连续,但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断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因而,针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更多案例欢迎关注北京劳动法分会下次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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