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分会 发表于 2017-9-12 10:04:16

劳动关系根除后追讨拖欠薪酬的时效断定

 案例
  
  2004年2月1日,杜某与华然公司签定劳作合同。2006年6月30日根除劳动关系。 2008年1月23日,华然公司出具欠付薪酬明细表,招认欠付杜某薪酬8912元,并就此于2010年4月21日再次招认。2012年4月19日,杜某向劳作人事争议断定委员会央求断定,要求华然公司付出薪酬8912元。2012年5月21日,该委断定华然公司付出杜某薪酬8912元。华然公司认为本案已过断定时效,杜某亦不服断定断定,两头均诉至法院。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案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仍是两年,也就是拖欠薪酬争议归于劳作争议法律关系仍是欠款的债务法律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华然公司拖欠薪酬归于劳作争议,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解断定法》第二十七条“劳作争议央求断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则,因《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则“劳动关系根除或许接连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等争议,劳作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根除或许接连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故本案应从2012年4月21日起核算断定时效,杜某于2012年4月19日提起断定,已跨过断定时效。
  
  第二种定见认为,华然公司拖欠薪酬争议因其以欠条的方法招认,已转化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应当依照欠款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因而应该依照《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二)》第三条“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则,时效期间为两年,因而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归于欠款法律关系,应适用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二)》第三条的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央求不触及劳作争议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华然公司与杜某根除劳动关系后,以欠条的方法招认欠付杜某薪酬8912元,华然公司拖欠杜某薪酬的争议便已转化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杜某以该欠条为依据申述华然公司,且该诉讼央求不触及劳作争议其他争议,应当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欠款法律关系适用一般民事纠纷诉讼时效。
  
  其次,本案的当事人能够随时提申述讼。因为涉案欠条上华然公司并未许诺具体的付出期限,华然公司亦未曾拒绝付出,杜某能够随时申述要求华然公司付出所欠薪酬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刻,诉讼时效从此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而并非从2010年4月21日华然公司再次招认欠款之日亦即用人单位许诺付出薪酬之日起核算时效。
  
  究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则即“向人民法院央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本案杜某申述要求华然公司付出所欠薪酬的诉讼央求并未跨过诉讼时效。北京劳动法分会:www.ldff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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