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乐_PX7ue 发表于 2017-8-17 10:50:49

劳动关系:放弃缴纳社保不可取,得不偿失危害多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
2015年2月份,北京市通州区某教育机构录用了一位课程顾问张某,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7年2月份截止。
同时,该职工令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用每月500元现金返现,并且张某自行承担一切放弃缴纳社保引起的后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张某签字确认。
时间到至2017年2月,张某与该机构合同到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张某撕毁《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向通州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赔偿相应经济补偿金。该机构自然不肯支付,双方对薄公堂。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定,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未缴纳属违法行为。该机构与张某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退还放弃缴纳社保获得的每月500元补偿金额,共计12000元,用人单位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部分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1.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未依法缴纳属违法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私下协商放弃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协商结果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该协议无效,不被法庭采纳,用人单位依然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部分经济补偿金。
2. 即便劳动者主动要求放弃社会保险从而获取部分补偿金额,企业看似可以节约一笔费用,但是,专家建议,用人单位绝不可贪图一时小利而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巨大风险。如果在未来,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会被要求承担滞纳金等,经济赔偿数额更大,得不偿失。因此,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可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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