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师分享 | 无固定期合同什么时候签?
劳动法案例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
刘某于2000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2005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释法
依据《北京市高院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二)第37条,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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