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略钧策 发表于 2012-5-18 11:13:32

让独董不再成为“花瓶”

让独董不再成为“花瓶”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 合伙人 刘志鹏
中国的股票市场在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正经历着一场轰轰烈烈的牛市,股市中的泡沫几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一而衷。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中国政府希望构建一个发达而健康的资本市场,而构建发达、健康的资本市场除了国家金融体系的改革继续深化以外,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评估中,除了各项财务指标以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麦肯锡公司发表的一份全球投资者意向报告中显示,四分之三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至少一样重要。

然而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时常伴随着不和谐的声音,一年半以前,伊利股份前董事长郑俊怀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最近贵州茅台总经理乔洪又被“双规”。这些中国名牌企业的经营业绩虽然是有目共睹,但如果公司治理出现问题,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也会加倍。贵州茅台的06年年报显示,公司15名董事中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数量明显处于劣势。而伊利公司在04年郑俊怀任董事长期间,公司共有11名董事,其中也只有三名独立董事,尤其是期间公司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资格及另一位独立董事王斌请辞的事件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难免令股民怀疑伊利股份的独立董事只是起到“花瓶董事”的作用。其实,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打造规范的董事会、实现董事会的科学高效管理是核心工作。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建设普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让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切实发挥作用,从而一方面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更主要的是对内部董事,尤其是对董事长与总经理形成制衡作用,避免内部人控制。

如何完善董事会的建设,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方式的借鉴

美国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上世纪70年代前,还基本由内部董事控制,很少设立外部独立董事。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暴露出来的公司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此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据美国学者1997年对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调查统计显示,其中只有9家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是低于50%的,而且有多达56%的公司中非独立董事只有一或着两人。

高比例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如何具体运做——微软公司董事会案例分析

微软作为世界最大的软件公司,其辉煌业绩众所周知,董事长比尔•盖茨也多年蝉联世界首富,其实微软的董事会也一样十分优秀。微软董事会共有10位董事,除董事长比尔•盖茨和CEO鲍尔默以外的8位杰出董事全部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有提名与治理、审计、薪酬、战略与财务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微软董事会正式会议每年只有四次,很多议案都是经过专业委员会深入论证,达成一致后,在董事会中很容易即被通过的。这一方式显然大大提高了董事会工作效率。

其中审计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正式会议被规定为每年至少六次,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审计、风险控制系统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为了保证工作顺畅,委员会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向公司任何的相关员工获得需要的信息,或提出质疑,他们有权决定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与留用,并可以直接向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提议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另外提名治理委员会也非常重要。他们负责审定、推荐董事人选,包括评估、核查大股东所推荐的董事人选,以及对董事的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值得一提的是微软提名治理委员会对所有董事每年进行考核后,股东大会也对所有董事重新选举一次,而且只有提名治理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才能经董事会提交给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董事。如果是等额选举,并且已在职董事的选票低于50%,该董事必须主动提出辞职。同时,提名治理委员会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董事会对CEO进行年度考核。

再有,每年所有独立董事须单独举行三次以上的执行会议,会议内容依公司及独立董事的具体需要而定。
……

从微软的案例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数量上占据一定比例,并被赋予了限制监督内部董事尤其是CEO的职能,而且这些职能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已经形成制度,即使在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所在的公司也很难出现所谓的董事会教父或内部人控制。

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设置的规定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置安排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而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比例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却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设置专门委员会,其应对董事会负责。这样,在董事会被内部董事所主导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一定受到诸多限制。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罗马非一日建成,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也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历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做到步步为营。

笔者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证监会应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等等。

第二步:将上述三大委员会的权力扩大,明确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仅是监督和建议。例如,要求公司明确审计委员会可以调用察看所需的公司信息,可以直接向股东会提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董事与高管的提名必须由提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才能提交董事会;以及考核委员会切实执行对董事及总经理的考核等等。

第三步:随着我国独立董事队伍的扩大,向美国上市公司的标准靠近,实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上述三大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

诚然,没有一种制度或法律能够杜绝违规或犯罪的发生,就好比美国也有安然、世通的丑闻一样。但制度和法规往往就是在一次次失败与教训中被升华的。我们也欣喜地发现,中国很多上市公司在优化其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已经取得突破,例如:中化国际董事会中十名董事就有五名独立董事。这些局部的示范和突破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我们也坚信中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必将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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