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jia77g 发表于 2012-3-28 22:50:21

无良企业试用期过河拆桥 员工无证据难讨加班费

本帖最后由 mingjia77g 于 2012-3-28 22:52 编辑

关键字:试用期加班劳动合同法HR
刘先生是一个有着丰富经验的软件开发师,今年年初他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和他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1.5万。对于刘先生来说,试用期的工资有些偏低,且试用期过长,但是转正的工资刘先生还是比较满意,其次公司给其承诺的年终奖也较为丰厚。所以,刘先生就接受了试用期的约定。
  公司表示像刘先生这种软件开发人才很吃香,公司是一才难求。如果试用期不出现失误,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会和他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根据个人表现情况,每年会有不同幅度的工资调整。刘先生也知道目前像他这种软件开发师是“抢手货”,公司的待遇也算是不错,所以没跟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就入职了。
  入职后刘先生和一个技术员一起做这个项目的开发,他们每天加班加点的工作着,有的时候甚至是加班到晚上12点。技术上,刘先生的经验非常丰富,在刘先生的技术支撑下,他和技术员用了两个月零八天的时间完成了软件的全部开发。
  软件开发完成后的第二天,部门经理却通知刘先生,公司对刘先生开发的软件不满意,而且多用了八天时间,公司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刘先生一时懵了,随后恍然大悟,公司这不是过河拆桥吗?刘先生与经理理论,问公司对软件开发哪里不满意,经理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就说超时了。刘先生更加气愤了,他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这个软件开发项目一般需要55天左右,而他已经提前5天完成了项目,更何况公司也并没有跟他说明开发时长。但是,经理却不和他多争论,说这是在试用期,公司有权解除觉得不满意的员工。

  于是,刘先生提起仲裁,希望得到公司的赔偿,并补发他的加班费。



  法律解析
  众人人力资源法律顾问表示,《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文规定:“试用期内如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该科技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的,同时该科技公司需要支付刘先生从入职到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加班费问题,众人人力资源法律顾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刘先生拿不出任何证据,同时和其一起加班的技术员也不愿意作证,所以刘先生无法得到加班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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