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ltfytx 发表于 2012-2-22 09:27:35

读《管理工作的本质》系列之七

读《管理工作的本质》系列之七

权利与义务并存
    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明茨伯格的观点同样值得怀疑。公民在进行任何活动时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同理,管理工作仅仅只是其中一种社会活动而已,因此把权利和义务并存视为管理工作的特点同样存在逻辑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权利与义务对等倒是很容易让人接受,但是否能视为管理工作的特点仍然值得商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读《管理工作的本质》系列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