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帆 发表于 2010-9-30 10:23:17

[原创]也来说说黄陈之争

<p><font size="3">国美之争终于暂时告一段落。在2010年9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上,除了一般授权黄光裕胜出,其他七项黄家方面全输。投票率80%多,大股东黄光裕除了自己的35.7%的投票外,只获得6%左右的其他支持票。</font></p>
<p><font size="3">而这场争斗一开始,就有很多人同情黄光裕。他们认为,国美是黄光裕创立的,并在其手中成为一代霸主,占据了电器零售行业的头把交易。在黄光裕出事前,陈晓是为国美的打工的,而国美的老板是黄光裕。而现在黄光裕出事了,而你陈晓引入贝恩资本,要从老板手中把国美这个孩子抢过去,这就大大的不对了。这就相当于臣子篡<font color="#000000">位,更何况,和你合伙的还是外国人。要知道,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这种行为是谋反兼卖过,在历史上是要遗臭万年的。所以,就有人说陈晓是卖国贼,是民族的仇人。</font></font></p>
<p><font size="3">只是,真的是这样吗?</font></p>
<p><font size="3">首先,我们要看看公司究竟是谁的?不错,作为创始人,黄光裕功不可没,但我们有一点,是要特别注意的,公司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除了某些特别的权利外,其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力。如公司与自然人一样,都享有财产权或负担财产上的义务。都享有诉讼和被诉讼的权力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说黄光裕就是国美,国美就是黄光裕。更何况,国美后来上市,就更是一个公众公司了,国美这个孩子也就不仅仅只有黄光裕这一个老爸了。这老爸当中,有一般的散户,也有机构投资者。而这些老爸,在2010年9月28日聚集一起,来商量这个孩子究竟归谁。这当中,分为了两派,一派是以黄光裕为首,一派是以陈晓为首。</font></p>
<p><font size="3">而这两派争夺这个孩子,并不是抡起拳头干上一场的野蛮方式,而是通过大家聚在一起,根据大家对这个孩子的投入来进行投票。谁的票多,这孩子就归谁。孩子是大家的,当然都是想为着这个孩子好,希望他可以健康的成长,因而,通过这种民主方式多得出的结果,自然也是最合理最适当的结果。而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黄光裕胜,也可能是陈晓胜利,最主要的是看那些父亲们怎样觉得对这个孩子是最好的。也就自然不存在所谓的谋反,所谓的卖国问题。</font></p>
<p><font size="3">我们再来看看黄光裕这个老板的问题。一开始,黄光裕在国美是极其独裁的,里面的管理层缺少足够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国美这个孩子是在老爸的高压下长大的。而后来,黄光裕现在因为商业问题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如果你老爸触犯了法律,你这个做孩子的脸上光彩吗?当初黄光裕入狱时,国美就陷入了灾难之中。而后来,国美上市后,黄光裕就不断的稀释了自己的股权,由原来的绝对控股,变成了35.7%的股权,从而也就多了那么多的父亲,而现在这样的结果,也可以说是黄光裕自己弄成的,自己放弃了这个孩子。而在和陈晓的争夺时,黄光裕更是发出通告,说如果陈晓胜利,就要从国美中分拆非上市公司,这无疑就是要这个孩子生生的撕成两半,不顾孩子的死活。可以说黄光裕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父亲,更何况,其指定的代替陈晓的继承人无论是经验还是能力方面,都很有欠缺。</font></p>
<p><font size="3">实际上,两者的争夺只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局面,不过如果一定要选择一个胜利者的话,我是比较偏向于陈晓的,虽然这将在短期内让老板提防这那些职业经理人,但这种提防何尝不是一种在公司治理上的反思和进步呢?就如美国金融市场,每次大的事情出来后,就必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我同样希望黄陈之间的争夺,会让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会让我们的股东,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考虑问题更加的理性、长远和成熟。</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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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3">附本次特别股东大会8项普通决议案及结果<br/>重选竺稼为非执行董事 赞成94.26% 反对5.74% 通过;<br/>重选Ian Andrew Reynolds为非执行董事,45.35%反对,获得通过;<br/>重选王励弘为非执行董事,赞成54.66%,反对45.34%,通过;<br/>即时撤销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赞成54.62%,通过;<br/>即时撤销陈晓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之职务,赞成48.11%,反对51.89%,被否决;<br/>即时撤销孙一丁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赞成48.12%,反对51.88%,被否决;<br/>即时委任邹晓春作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赞成 48.13%,反对 51.87%,被否决;<br/>即时委任黄燕虹作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赞成48.17%,反对51.83%,被否决</font></p>

net-chen 发表于 2010-10-3 16:32:18

陈胜于法合理,于理不通。<br/>虽然讨厌黄光裕的人品,但更恶心陈的做法。<br/>既然楼主以孩子做比方,那保姆总不能因为东家虐待孩子就就夺人所爱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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