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iry 发表于 2010-5-11 13:56:19

<p>大家的讨论让我长见识了。</p>
<p>我也基本同意其与第二家单位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依照这两个法律要求赔偿,而只能依照民法进行处理。本案中第二家单位并无明显违法之处,所以陈某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p>

HRML 发表于 2010-5-12 09:44:22

看来企业还要小心这类人啊&nbsp; 完善管理与制度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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