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欲之水 发表于 2003-11-2 08:49:00

她的要求是否合理?[转帖]

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李女士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高级工程师, 因公司经营效益不好,李女士在原公司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后于2003年来到王林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外企公司工作, 李女士被聘请为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从2003年2月1日到2004年1月31日。合同约定, 李女士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 奖金按公司的奖金规定发放。
    2003年7月, 由于工程部的工作任务没有如期完成,公司决定解除与李女士的合同,当公司正式将通知给李女士时,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且李女士认为公司应补交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而公司总经理认为李女士的各种关系仍在原单位,李女士的合同为临时工合同,不同意支付李女士的相关补偿。


问题:如果你是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林,你将如何处理?

岁月如飞 发表于 2003-11-5 21:54:00

如果李女士与原公司签订了合同的,那她与现在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据我所知,应该是无效合同,如果无效,现公司应该不用补交她工作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的。

我对停薪留职手续有关规定还不熟悉,如果有错,希望各位家人指正。

hx023 发表于 2003-11-6 08:51:00

我认为应该支付李女士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因为劳动法里面有规定,既然当初签了正式合同。

另外对于各种保险,因为她是停薪留职,一般说来,保险费原单位一般都有交。故现单位可以不交的。

w2 发表于 2003-11-11 18:18:00

可作为在试用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作任务未完成,不予转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事先通知金和补偿金。

lj4912 发表于 2003-11-13 11:41:00

她的要求是不合理!
1、停薪留职,说明她是以原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因此就不能与新单位再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四金。她可与单位在言明的基础上可以签定《聘用合同》(注意,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依此可享受工资与企业内部福利,但不享受四金等法定福利待遇,医疗费等也应由原单位报销。所以保险是没得给的!
2、依上,没必要支付通知金及赔偿金,当然,如果当初在合同上有补偿约定的话应当依据合同执行。

lyj1981 发表于 2004-3-31 18:32:00

那要看合同是怎么写的

flylu 发表于 2004-7-20 10:57:00

5楼说的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她的要求是否合理?[转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