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uan0120 发表于 2009-7-29 09:18:25

求助 关于医疗期的问题

<p>请问 </p>
<p>1.医疗期的长短是由谁确定的 是医院么 哪个医院都行么?</p>
<p>2.医疗期的工资如何发放?</p>

andy_cj 发表于 2009-7-29 15:29:48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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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b>医疗期如何规定?</b> </p>
<p align="left">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p>
<p align="left"><b>医疗期如何计算?</b> </p>
<p align="left">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p>
<p align="left">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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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b>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b><b> </b></p>
<p align="left"><b>  </b>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align="left">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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