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ye2009 发表于 2009-6-8 08:48:29

[转帖]对企业执行时须考虑职工利益

最高院昨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其精神,法院系统将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对执行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执行时将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缴纳。
<p>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昨日就《意见》解释称,受金融危机影响,目前执行案件类型的构成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涉及重大项目与地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增加等。根据《意见》,法院将对执行措施进行灵活运用,如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将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p>
<p>  此外,最高院已在对案件的统计中发现,目前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有所增加。人民法院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发现“群访”苗头并梳理汇总,向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p>
<p>  俞灵雨对此表示,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法院将主动与该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p>
<p> <strong> ■ 其他亮点</strong></p>
<p>  ●适当处置企业资产 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p>
<p>  ●完善执行“绿色通道” 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p><b><font color="#000099">出处:新京报</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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