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yl666 发表于 2009-2-17 13:59:59

[原创]案例分析:“女主管余震中拎包往外冲 公司降职降薪”是否合理?

<p><font color="#f70909">&nbsp;&nbsp;&nbsp;&nbsp;&nbsp; 刚刚看了这样一条新闻:</font></p><p>连续发生两次地震余震时,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迪康公司)企管人事部主管李女士欲携包避险时,却被上级领导严厉制止,并因“严重违反公司基本纪律”而被降职降薪。与公司交涉3个月后,仍得不到一个满意解释的李女士,气愤之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类赔偿金7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已被高新法院受理,经调解未果,将于近期开庭。</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公司规定</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余震来了 不能带包跑</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日李女士在电话中向记者描述了事发当时的情况。去年5月27日下午4时37分,正在3楼办公室的李女士和同事突然感到剧烈摇晃,由于家里房屋因地震裂开了,她将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放在随身的包里,她当时感到非常害怕,便提起包往外跑。</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许跑,要跑也不能带包,若带包跑则按早退、旷工论处。”上级领导刘经理当时严厉呵斥她,并称这是公司规定。双方当即争执起来。下班时李女士发短信向公司总经理李某询问,但其出差在外。次日部门开会时,刘经理再次强调“余震时不许跑”的规定。在公司工作了5年的李女士感到十分疑惑,便在公司内网上发帖求证公司是否有此规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员工不解</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发帖求证 被降职处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一直无人回帖。而公司总经理李某对其进行严厉批评,认为其发帖求证是错误的。李女士于6月11日得到公司处理决定,处理中称其“将个人主观判断和极端不良情绪肆意发布……造成极为不良影响……严重违反公司基本的组织纪律,不顾后果地宣泄个人情绪,激化矛盾。”而李女士也因此被降为普通员工,薪水也被降了1500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与公司交涉了3个月,公司仍没有拿出相关的规定制度给我看。”李女士于去年10月辞职后,就此事到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讨说法。劳动仲裁裁决认为迪康公司对李女士的处理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李女士不服,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个理。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公司答辩状</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处理决定 合法有据</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迪康公司在递交给仲裁委的答辩状中称,李女士与刘经理发生争执后,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处理此事,便擅自在内网上创建一个流程发帖,恶意宣称公司领导在大地震之后对员工不予人性化关怀,宣泄个人情绪。且还将单位所有员工、领导、母公司领导及司机等毫无关系的人员加入流程,使许多公司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领导产生不信任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外地销售人员,更是人心涣散,无心关注销售工作,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损失。</p><p style="TEXT-INDENT: 2em;">李女士在危急情况中的行为,不但没有给员工起到表率作用,反而制造了不安情绪,经考核不适合担任企管人事部门的管理员工。因此,公司对李女士“免去企管人事部主管职务降级聘用”的理由也是充分合法的,且这个决定只是调整级别没有变更岗位,其工资据级别而降也是合法有据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那么,在这个案例中:</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1、假如李女士是在“与公司交涉了3个月后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解释而自己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李女士申请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2、假如说公司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交了“余震来了,不能带包跑”的规定,因员工在此之前没有见到过公司这样的文件(规章制度),那么这样的文件仲裁位会员或法院能否作为单位方的有利证据来进行判决?</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3、单位一方认定是在“经考核不适合担任企管人事部门的管理员工”,那么单位一方是否必须提供企管人事部门管理员工的任职资格说明书并且经过李女士本人确认过?</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4、作为公司一方,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来处理李女士的这种行为?</font></p>

miniblack 发表于 2009-2-17 16:08:37

<p>好复杂啊!</p><p>为啥不准带包跑,怕被卷走公司的东西吗?</p>

qq8926085 发表于 2009-2-17 18:38:05

<p>我们办公室也有一个,背着包,不过还拿了手机充电器,一问害怕手机没电了,以备后患。。。。。。。我当场无语,倒牌子。</p>

roui 发表于 2009-2-17 20:24:44

<p>个人观点首先该公司应该证明不给带包规定时候真的存在,其次该人事经理确实知道这项规定。</p><p></p>

whitezeng 发表于 2009-2-18 10:57:11

<p>比较复杂</p><p>哪方都说得通</p><p>看立足点了</p>

mover 发表于 2009-2-18 11:55:56

关注下&nbsp; 看看最后如何处理!

longge00 发表于 2009-2-18 13:24:58

管军队呢?啊?

TheCircle 发表于 2009-2-18 14:30:47

请参考范跑跑案例,以己度人才是我们心中的盲点

yannie-z 发表于 2009-2-18 15:50:00

这个公司比较牛啊:(

cindy_x82 发表于 2009-2-18 17:17:08

<p>有意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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