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鞋带 发表于 2008-4-8 11:06:20

[推荐]房价暴跌房产缩水 主张补差价须有三种情形

<p>  售楼广告中的保值、升值承诺将成为补偿差价的法律依据</p><p>  自4月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房价下跌后业主要求退房及补差价法律研讨会”后,昨日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正式公布了一份讨论意见书,具体明确了业主要求补差价所必须满足的法律依据,售楼广告中承诺的具有保值或升值空间等三种情形将成为补偿差价的合法理由。</p><p>  根据律师的专业意见,如果合同有补差价的相关约定,开发商须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补差价义务。除合同约定外,业主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开发商的售楼广告中承诺涉案楼盘具有保值或升值空间,并因此诱使业主购买,若日后开发商主动降价,则负有赔偿义务;如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在听信开发商不降价承诺的前提下购房,可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开发商与业主有书面的保值及不降价的约定。</p><p>  针对某些楼盘在媒体刊登的广告中明确出现的“保价抗跌性”词语,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成刚表示这将构成合约规定的一部分,并有可能成为业主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的法律依据。</p><p>  鉴于目前深圳“退房”“补差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房价下降导致,参与研讨的律师认为,房价下降是宏观调控和市场波动共同作用的结果,除非有足够的理由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补差价”的情形,否则业主提出的有关要求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胜诉。</p><p>  此外,关于近期深圳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实行“全额差价补偿”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行为,律师指出,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业主购房之后价格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从开发商转移至业主承担。因此个别企业基于其自身实际及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单方面商业行为,不代表开发商具有法律或合同上的补差价义务。购房者不能借此主张和要求开发商差价补偿。</p><p align="right"><font face="仿宋_GB2312" color="#777777">来源:搜房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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