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daibin 发表于 2008-3-4 10:43:48

[转帖]聘用期间员工不能想走就走

<p>陆先生大学毕业后,受聘于一家医院,聘用期间他提出辞职,院方不予办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人事争议仲裁,陆先生的请求因未获支持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陆先生聘用期间提出辞职不符法定情形,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br/><br/>&nbsp;&nbsp;&nbsp;&nbsp;2005年6月,从医学院毕业的陆先生与南汇区一家医院签订毕业生协议书1份,。同年8月,陆先生又与南汇一家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聘用合同1份。该2份协议均约定聘用后五年内不予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若申请辞职或调离医院,除需承担医院所支付的进修、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外,每年需付2万元的赔偿金。今年5月,陆先生向就业医院递交辞职申请书。同年6月,陆先生收到了院方的答复,要求陆先生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费8万余元后,给予办理离职手续。陆先生对此持有异议,遂于仲裁申请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br/><br/>&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方的行为不符合“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情形,陆先生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现陆先生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及基于解除聘用合同后引发开具退工证明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br/><br/>&nbsp;&nbsp;&nbsp;&nbsp;点评:根据《劳动法》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存在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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