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_li 发表于 2007-12-17 14:30:31

[转帖]人际原则之青铜法则篇!!

<table class="s12g" cellpadding="4" width="84%"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tr><td><p>人际原则之青铜法则篇</p></td></tr><tr><td class="s14"><img height="16" src="http://www.valuegood.com/dangan/images/d.gif" width="15" align="absMiddle" alt=""/>投资理财--孙 涤</td></tr><tr><td height="178"><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height="37"><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6.3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0pt; 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在讨论青铜法则时,要一并考虑“权利”和“责任”,在“权利”层次上把自己“放下”,在“责任”层次上又别忘了把自己“摆上”。&nbsp;</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黄金法则是不是社会人际关系的最高法则?前两期所说的黑铁法则、白银法则和黄金法则都属互惠性质,都是按他人(或假定他人)怎样对我、我就怎样待人的逻辑,在不同层次的互动。黑铁法则的互惠性最为直截了当(strong reciprocity);白银法则和黄金法则的互惠性较弱,互惠行为时间上有先后、程度上有缓急,需要文化组织(道德、习俗和法规)上的安排和保证,也常被发达和持久的文明推崇或诠释为“利他行为”。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文明能不能更上一层楼,超越“我”,而仅以他人的立场和利益来规范交互行为呢?不少圣贤曾表达过这类理想。例如,孟子就认为最高的理念应该是“与人为善”,而且他主张“善”可以不从“我的本心”出发,而全由接受方来界定,所谓“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故君子莫大于与人为善。”(孟子·公孙丑上)</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黑铁法则篇”和“白银法则与黄金法则篇”刊出后,不少感兴趣的读者致函笔者,推测笔者将对“更高的”法则有所阐述,并提出各自的看法。有的认为目前社会道德沦丧,急待提升“利他”的文明:有的则认为过度拔高没有可操作性,削足适履,造成伪善甚至压制。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本栏目的篇幅有限,笔者不妨先亮出利他的倾向性看法。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ff6600; LINE-HEIGHT: 125%; FONT-FAMILY: 宋体;">青铜法则:“人之所欲,乐施于人”的法则。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若非在理想国度,这类超脱“我”的利他行为不会有稳定性,如果执意要在人世实施这类理想,到头来只会导致混乱。历史上不少大的灾祸就是在这类崇高的名目之下,比如“改天换地,创造XXXX新人”之类酿成的。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笔者将其名之为“青铜法则”,不仅是为了契合王小波的词语,而且确如青铜是铜和锌以及其他元素的合金一样,它鱼龙混杂,有孟夫子的“铂金成分”,更有其他各种“镀金成分”。青铜法则表面上主张凡他人喜乐的事情我都乐意为之,不必计较他人的喜好和“我”所认同的有什么关联,但把“我”给撇开,没了“我”这层检核和监控,“白银法则”和“黄金法则”是否已经遭到破坏就无从判断了。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事实上,这个“超级问题”,贯穿着各种“价值的判断”,每一个活着的人,哪怕行尸走肉般活着,对它都需要有自己的解释。尽管时时关注这个问题,也涉猎过颇多书籍,笔者必须承认,自己的认知离解答还很遥远,甚至有“其求弥久,其知弥少”之感。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为了直入主题,笔者在此引荐一本书,《自私的基因》,作者里查德·道金斯是牛津大学的讲座教授,进化伦理学的全球领军人,以言辞犀利、观点激进和强硬的“科学逻辑”著称于世。在这本已有中译本(卢允中、张岱云、王兵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的科普读物里,道金斯给出了一系列“实用的定义”(working definition)。他认为,“利他”是一种行为(而非主观意识上的,更不是行为者的自我宣示),行为者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另一个同类实体的利益;“利己”则是扩张自己利益的行为,不管对同类其他实体的影响如何;而“利益”乃指生存的机会。如此,利他行为的结果是为了增进收益者的生存机会而损及行为者的生存机会。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道金斯进而证明“行为者”不是通常所谓的物种、人类、种族、社团、家族、血亲甚至个人,而是个体内的基因(甚至是基因中的片断)。基因非常强悍、执著,追求任何生存机会来保存、延续、扩展自己。基因的变异纯粹来自偶然的突变,为了赢得哪怕是一丁点儿的生存机会,它不遗余力地排挤和取代同类的相应基因,它们是极端自利的、强制性的,基因把各类物种包括人类变为保存和延续它的“生存机器”。道金斯强调,生存环境之“选择”基因,本无所谓目标和方向(正确的汉译应为“胜优败劣”)。他的推论是,个人作为“自私基因”的载体,不可能有真正“利他行为”,有的不过是在短暂、特殊的场合里的利他行为,而且多半可以说明为经过“伪装巧饰的自私行为”。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道金斯教授有许多惊世骇俗的精彩论断,例如书的第五章“进犯行为”中他给出了一个博弈模型,解释人类社会里为何总在“争为贵”与“和为贵”之间反复争斗折冲,形成所谓的“进化上的稳定策略(ESS)”。在第六章“基因道德”中,他又论述血亲之间的利他行为实质上是基因保存延续的自私行为,认为母亲牺牲自己只有在能拯救两个以上的亲子时才是“划算”的,因为后者携带着自己二分之一的基因。“母爱”比“父爱”更坚决,对亲子更富于牺牲精神,是因为母体通常对亲子更为确定,不比父体,他不能完全确信配偶的子裔就是传续自己基因的后代。《拿破仑民法典》是许多现代国家民法典的蓝本,就规定了“在合法婚姻状态下妻子所生的子女即为丈夫的合法子女”,然而对妻子的法定义务似乎不必作相应的规定,其着眼点就是为了加强法定义务和权利的确定性(事实上,近年来用DNA基因技术来帮助父亲验明亲子关系,被认为有害于(如德国的)社会安定)。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17.95pt; LINE-HEIGHT: 125%;"><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尽管词锋犀利,持有刚硬冰凉的科学逻辑,道金斯的批驳者却很多,即使在科学家同行内也是如此。本文显然不是一个评论道金斯学说的好场所,在此只想促使人们思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假设的实际可行性如何,能否作为现实政策和法规的目标或者社会和道德的基本诉求?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1pt; FONT-FAMILY: 宋体;">此外,还提出如下一些看法,希望引起读者对青铜法则的探索兴趣。</span></p></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

FATPIGBOY 发表于 2007-12-18 16:14:56

<p>有些道理&nbsp; 支持下</p>

yywxw 发表于 2007-12-19 09:23:23

<p>他的推论是,个人作为“自私基因”的载体,不可能有真正“利他行为”,有的不过是在短暂、特殊的场合里的利他行为,而且多半可以说明为经过“伪装巧饰的自私行为”。 </p><p>近日我也一直思考并恰好得出同样的结论,不信你看,哪一个人(不管他或她显得多么有奉献精神)不是在内心深处把自己看成真正的宇宙中心?验证这个不难,你只需要说一些与他(她)有关的话和一些与他(她)无关的话,看他(她)最注意听哪一种就是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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